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座 3845 楼)楼)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1 声 明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
2、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 3,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18,652,538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时间: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公司全体股东唐健(持股 49,140,000 股)、刘翠英(持股 33,337,323 股) 、 深圳市聚力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 2,227,200股)、深圳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376,300 股)、何军(持股 296,492 股)、黄龙生(持股 270,785 股)、陈少芬(持股 266,428 股)、孟宪文(持股 258,07
3、9 股)、杨彦辉(持股253,412 股) 、 吴希望 (持股 249,693 股) 、 张磊 (持股 213,413股)、吴开林(持股 213,413 股)、叶雷(持股 200,000 股)、赵勇(持股 200,000 股)、周毓(持股 150,000 股)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健、刘翠英、何军、黄龙生、孟宪文、杨彦辉、吴希望、张磊、吴开林、叶雷、赵勇、周毓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4、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0 年 11 月 8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5、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1、公司本次发行
6、前总股本 88,652,538 股,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18,652,538 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健、刘翠英及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健、刘翠英、何军、黄龙生、孟宪文、杨彦辉、吴希望、张磊、吴开林、叶雷、赵勇、周毓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