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股票 招招 股股 说说
2、明明 书书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不超过 15 亿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06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8,264,705,000 股 其中 A 股:不超过 20,823,530,000 股 H 股:7,441,175,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06 年 月 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
4、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5、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纽约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 本公司须按照境外上市地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 本招股说明书与本公司已在境外披露的H股招股说明书、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章披露了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差异调节,敬请投资者关注。 本招股说明书仅为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票而披露。 除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本公司A股股票外,本招股说明书不能用作且不构成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在内)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在任何
6、其他情况下的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本招股说明书未曾亦不将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 “香港公司条例”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因此,本公司A股不能通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出售或要约出售,除非有关文件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得到豁免。 本公司A股未曾亦不将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 “美国证券法”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因此不能在美国境内发行或出售,除非依据美国证券法项下登记的豁免规定。 本公司A股发行符合美国证券法S法规第903条或第904条有关在美国境外出售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释义释义. 8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