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股份代號:1065)(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報之第二份補充公告茲提述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於2022年4月25日所刊發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該年度)之年報(2021年年報)及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8月25日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報之補充公告(第一份補充公告)。除文義另
2、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2021年年報及第一份補充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茲提述2021年年報 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四、合併財務報表項目附註 的章節,附註(34)(a)中提及該年度本年離職員工尚未行權的股份支付為976千股。本公司就上述數字與第一份補充公告所列示的年內已失效的期權數目(即0股)之間的差異,提供以下補充資料:本公司於2020年11月27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董事會)第三十八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於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的議案;於2021年1月21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於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確定首
3、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授予日為2021年1月21日,授予人數為155人。2根據本公司 關於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相關規定,等待期為授予日到首次可行權日(即2023年1月21日)之間的間隔,本計劃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等待期為24個月,在等待期內不可以行權。激勵對象必須通過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方屬達成行權條件以於首次可行權日行權。本公司擬於首次可行權日(即2023年1月21日)前召開董事會,對所有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考核(包括梳理激勵對象有否離職等情況),確定激勵對象最終能否符合行權資格,並統一宣告不符合資格的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失效。目前,股權激勵計劃尚未進入行權期,屬於等待期,因此本公司並未審
4、核及梳理股票期權的狀況。縱使某些激勵對象已於等待期期間離職或失去其權益,本公司尚未宣告其股票期權失效。本公司會於首次可行權日(即2023年1月21日)前才統一完成上述梳理激勵對象條件及業績考核等確認工作。惟從會計處理方面,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的有關規定,會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及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因此已離職或失去其權益的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會在該資產負債表日(非本公司首次可行權日前召開的董事會當日)被視爲失效(縱使其實際上尚未失效)。同時,會按照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
5、資本公積。從以上方面分析,在本公司實際操作上,本公司會在首次可行權日前召開的董事會當日統一宣告某些股票期權失效;而在會計處理上,如激勵對象離職或失去其權益,其股票期權會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即時被視爲失效。本公司實際操作上與會計處理略有不同。同時,經本公司審計師確認,即使考慮到實際離職人員數量造成的相關財務費用,其也是非常小的金額(可忽略不計),並無重大影響。上述補充資料並不影響2021年年報及第一份補充公告所載其他資料。除上文所披露者外,2021年年報及第一份補充公告所載之全部其他資料均維持不變。承董事會命董事長汲廣林中國,天津2022年9月9日於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由3名執行董事汲廣林先生、李楊先生及景婉瑩女士;3名非執行董事彭怡琳女士、安品東先生及劉韜先生;及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薛濤先生、王尚敢先生及田亮先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