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TechnovatorTECHNOVATOR INTERNATIONAL LIMITED同 方 泰 德 國 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於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
2、1206)補 充 公 佈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報 告(年 報)。除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佈 所 用 詞 彙 與 年 報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的 公 佈 所 披 露,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年 十 二 月 四 日 採 納 股 份 獎 勵 計 劃(股 份 獎 勵 計 劃)。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的 主 要 條 款概 要 載 列 如 下: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的 目 的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旨 在 嘉
3、獎 若 干 經 選 定 承 授 人 作 出 的 貢 獻,從 而 留 聘 及 鼓 勵 彼 等為 本 集 團 未 來 的 經 營 及 發 展 作 出 努 力,並 吸 引 具 有 經 驗 及 能 力 的 合 適 人 才 加入 及 推 動 本 集 團 的 進 一 步 發 展。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的 參 與 者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的 規 則,合 資 格 獲 授 獎 勵 人 士 包 括 下 列 人 士:(a)任 何 行 政 人員、任 何 全 職 或 兼 職 僱 員 或 現 時 調 派 到 本 集 團 或 合 資 格 實 體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全職 或 兼 職 工 作 的 人 士;及(
4、b)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或 合 資 格 實 體 的 董 事 或 候 任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LR17.09(1)LR17.09(2)*僅 供 識 別 2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及 其 於 年 報 日 期 佔 已 發 行 股 份之 百 分 比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可 授 予 獎 勵 的 股 份 最 高 數 目 為77,772,218股,佔 於 採 納 日 期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10%。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可 供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為77,772,218股,佔 於 年
5、 報 日 期 已 發 行股 份 的9.94%。每 名 參 與 者 可 獲 授 獎 勵 上 限於 任 何 時 間 獲 授 予 一 項 或 多 項 獎 勵 的 經 選 定 承 授 人 的 股 份 最 高 數 目 合 共 不 得超 過 本 公 司 於 採 納 日 期 已 發 行 股 本 的1%。獎 勵 股 份 的 歸 屬 期受 託 人 以 信 託 形 式 持 有 並 將 歸 於 經 選 定 承 授 人 的 獎 勵 股 份 將 按 董 事 會 酌 情 釐定 的 歸 屬 時 間 表 歸 屬 予 該 經 選 定 承 授 人,前 提 是 經 選 定 承 授 人 於 參 考 日 期 後及 於 各 相 關 歸
6、屬 日 期 一 直 身 為 合 資 格 人 士。董 事 會 亦 可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經 選 定承 授 人 於 獎 勵 股 份 可 歸 屬 前 須 達 到 的 表 現、經 營 及 財 務 目 標 以 及 其 他 標 準(如有)。本 公 司 就 該 等 目 的 而 修 訂 歸 屬 日 期 須 知 會 受 託 人,受 託 人 可 將 歸 屬 時 間表(將 顯 示 獎 勵 股 份 的 預 期 歸 屬 及 實 際 歸 屬)視 作 該 表 所 示 事 宜 的 確 證,至 於 歸屬 權,相 關 經 選 定 承 授 人 於 適 用 歸 屬 日 期(或 被 視 為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條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