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71)有關2022/23年報的澄清及補充公佈茲提述佳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發佈之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2022/23年報)。除另有定義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2022/23年報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就2022/23年報內有關本公司購股權計劃(計劃)及股份獎勵計劃(股份獎勵計劃)所披露之資料,本公司謹此澄清
2、及根據上市規則第17.07及17.09段的規定補充2022/23年報資料。購股權計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據計劃可予發行的股份總數為39,430,000股,佔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已發行股份約2.8%。計劃的規則並無限制性規定按照計劃授出之購股權的歸屬期。2合資格參與者於接納根據計劃授出之購股權時須支付代價1.0港元。授出購股權之要約於要約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可供相關合資格參與者接納,惟有關要約不可於計劃終止後接納。股份獎勵計劃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採納日期)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之規則,董事會可向屬於以下任何參與者類別之任何人士給予股份作為獎勵:(a)本公司
3、、其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持有股權之任何實體(受投資實體)之任何僱員(無論屬全職或兼職,包括任何執行董事,惟不包括任何非執行董事);(b)本公司、其任何附屬公司或任何受投資實體之任何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c)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受投資實體之任何貨品或服務供應商;(d)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受投資實體之任何客戶;(e)向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受投資實體提供研究、開發或其他技術支援之任何人士或實體;(f)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受投資實體之任何股東或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受投資實體所發行任何證券之任何持有人;(g)就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受投資實體之任何業務範疇
4、或業務發展方面之任何顧問(專業或其他方面)或諮詢顧問;及(h)透過合營企業、業務聯盟或其他業務安排形式對本集團之發展及增長作出或可能作出貢獻之任何其他組別或類別之參與者。3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據股份獎勵計劃可予發行之股份總數為141,954,234股,佔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已發行股份約10.0%。股份獎勵計劃的規則並無對可能授予各參與者之獎勵股份總數、申請或接納獎勵時應付之款項、以及必須或可能付款或催繳付款或償還為此目的之貸款之期限設定任何限制。釐定獲獎勵股份購買價格之基準並不適用,原因是股份獎勵計劃的規則並無規定購買價格。上述資料並不對2022/23年報所載之任何其他資料構成影響,且除上文所披露者外,2022/23年報所載之所有其他資料均維持不變。承董事會命佳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陳孔明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陳孔明先生、劉志華先生、關永和先生及曾嘉敏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家華先生、簡友和先生、何超然先生及李宗燿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