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世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GREAT WORLD COMPANY HOLDINGS LTD(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8003)有 關 二 零 二 二二 零 二 三 年 年 報 的 補 充 公 告茲 提 述 世 大 控
2、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年 報(二 零 二 二二 零 二 三 年 年 報)。除 另 有 指 明 者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二零 二 二二 零 二 三 年 年 報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根 據 根 據GEM上 市 規 則 第23.07條 的 披 露 要 求,本 公 司 希 望 補 充 二 零 二 二二 零二 三 年 年 報 內 第52至53頁 有 關2012購 股 權 計 劃 的 進 一 步 資 料。本 公 告 須 與 二 零二 二二 零 二 三 年 年 報 一 併 閱 覽。2012購 股
3、 權 計 劃A.下 文 為2012購 股 權 計 劃 的 主 要 條 款 概 要。1.目 的2012購 股 權 計 劃 的 目 的 使 本 公 司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予 股 票 作 為 激 勵 及獎 勵 其 為 本 公 司 和 附 屬 公 司(本 集 團)已 作 出 或 將 作 出 的 貢 獻 或 潛 在的 貢 獻。2 2.合 資 格 人 士在GEM上 市 規 則 相 關 要 求 的 規 限 下,根 據 薪 酬 委 員 會 唯 一 意 見,2012購 股 權 計 劃 合 資 格 獲 得 購 股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i)本 集 團 僱 用 的 全 職 或 兼 職 的 任
4、何 高 級 管 理 僱 員,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董事、行 政 人 員 及 經 理 級 僱 員;(ii)本 集 團 業 務 夥 伴,合 約 商 人,顧 問;認 為 將 會 或 曾 經 對 任 何 本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作 出 貢 獻 的 任 何 人 士。3.合 資 格 人 士 之 最 高 配 額可 授 予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股 份 最 高 數 目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授 出 日 期 已 發行 股 本 的1%。B.可 供 發 行 的 股 份 總 數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經 股 東 批 准 的2012購 股 權 計 劃 普 通 授 權 項 下可
5、發 行 股 份 數 目 最 多 將 不 超 過236,893,600股,佔 採 納 日 期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的10%。根 據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批 准 股 份 合 併,2012購股 權 計 劃 中 股 份 合 併 後 為 不 超 過23,689,360股。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就 本 公 司2012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授 出的23,000,000購 股 權 而 可 能 發 行 的 本 公 司 股 份(股 份)總 數 除 以 截 至 二 零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6、發 行 股 份 為6.96%。C.澄 清 承 授 人 的 分 類所 有23,000,000份 購 股 權 全 授 與 僱 員。D.授 出 購 股 權 日 期 前 的 收 市 價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十 三 日,本 公 司 向 承 授 人 授 出 合 計23,000,000份 購 股 權。股份 於 緊 接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十 三 日(即 授 出 該 等 購 股 權 日 期)前 的 收 市 價 為每 股0.59港 元。3 本 公 告 所 述 的 進 一 步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