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4 年度持续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戴嘉鑫、何欢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司太立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持续督导工作情
2、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实施情况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司太立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司太立签订保荐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标的
3、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司太立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司太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2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实施情况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司太立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5、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司太立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6、,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事后审阅。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