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昶联系方式:021-68824278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世举联系方式:021-68801563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27号文”批复,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晶科能源”)首次
2、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00 元,募集资金 1,0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714.8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2,285.17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683 号文”批复,晶科能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89.1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6,810.87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3、债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持续督导情况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持续督导情况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4、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已与晶科能源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备案。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晶科能源经营情况,对晶科能源开展持续督导工作。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晶科能源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5、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间,晶科能源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晶科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6、、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促晶科能源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人对晶科能源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晶科能源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