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宿迁联盛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瑞兴、官航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06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 号)批复,宿迁联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19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2.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3,841.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662.71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3、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一、一、保荐工作概述保荐工作概述 自宿迁联盛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日至本次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宿迁联盛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2 序号序号 事项事项 督导情况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
4、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相关制度和要求制定了工作计划。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宿迁联盛签署了保荐协议及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在 2024 年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始终保持与宿迁联盛保持紧密沟通,同时通过定期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上市后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代表人于 2024 年 1
5、0 月 28 日至 10 月29 日期间对宿迁联盛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阅公司资料、公司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保荐机构确认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通过公开
6、信息检索,查阅公司资料、公司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保荐机构确认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了其所做出的的各项承诺。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 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