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年度报告报告书书 保荐人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元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钦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江应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同意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2 号)核准,公司于 2023年 10 月 12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578,400 股,发行价格为 9.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8,994,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不含税人民币 58,177,803.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0,816,996.46 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东海证券”)作为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负责天元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本次一、本次持续督导持续督导的基本情况的基本情况 序号序号 项目项目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3、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4、后予以披露。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
5、诺的情况。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