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 荐 代 表 人 姓名:盛佳玉 保 荐 代 表 人 姓名:邵荻帆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系方式:021-23153888 一、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概述一、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于 2022 年11 月 26 日披露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2、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关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主体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获准吸收合并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行,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方投行变更为东方证券。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 2024 年持续督导
3、工作总结如下: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4、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并通过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4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5、施等。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6、、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督导情况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