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6月4日 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 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 讲义大纲讲义大纲 1.本指南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3.报告主体与核算边界 (1)场所边界、设施边界 (2)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4.核算方法与数据来源 (1)每个排放源的核算方法、计算公式 (2)活动水平与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收集 5.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6.报告内容(报告模板、表单)7.实践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解决思路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
2、讲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 1.1.本指南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本指南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14年第17号令 目的和意义 为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服务,实现核算方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全国
3、碳交易制度下的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作为参考依据;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 2.2.本指南的适用范围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中国境内从事焦炭生产的独立焦化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独立焦化企业:以生产焦炭(半焦)为主且非附属于钢铁联合企业的焦化企业,属于以煤炭为原料的能源加工转换企业。如独立焦化企业除焦炭(含半焦)以及副产的煤焦油、粗(轻)苯、焦炉煤气等焦化产品
4、外还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须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4 4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 3.3.报告主体与核算边界报告主体与核算边界 报告主体: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场所和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工艺装置 辅助生产系统: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运输等。附属生产
5、系统: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5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讲义 3.3.报告主体与核算边界报告主体与核算边界 (1)燃料燃烧)燃料燃烧CO2排放。排放。企业边界内各种类型的固定燃烧设备(如焦炉燃烧室、锅炉、窑炉、焚烧炉、加热炉、熔炉、发电内燃机等)以及生产用的移动燃烧设备(如厂内运输车辆及搬运设备等)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CO2排放。燃料品种除了外购的化石燃料外,还应包括这些燃烧设备所消耗的企业自产或回收的焦炭、焦炉煤气、其它燃气等。(2)工业生产过程工业生产过程
6、CO2排放。排放。常规机焦炉(半焦炉)常规机焦炉(半焦炉)在煤干馏过程产生的荒煤气,通过火炬系统将产生CO2排放,小部分还将通过焦炉放散管以CO2、CO、CH4和其它碳氢化合物的形式排入大气。鉴于通常没有流量监测,且其中的非CO2气体在大气中经历数日至10年左右的时间最终也氧化为CO2,因此炼焦过程的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将通过碳质量平衡法统一核算和报告为CO2排放。此外,报告主体如果对焦化产品进行延伸加工,如煤焦油加工、苯加工精制,或利用焦炉煤气进一步生产甲醇、合成氨、尿素、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LNG/CNG)等化工产品时,则还需要核算和报告这些工业生产过程的CO2排放。对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