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甘肃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建立“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分担”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
2、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抽气蓄能、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各类辅助服务交易组织、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未纳入本规则的辅助服务,按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 1 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管,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
3、营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第六条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甘肃电力调度机构和甘肃电力交易机构。(一)甘肃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1.组织、运营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2.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3.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4.发布市场运行相关信息;5.为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6.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情况;7.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建议。(二)甘肃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1.发电侧市场费用结算;2.发布市场交易相关信息;2 3.发布月度结算信息;4.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申报
4、管理。(三)电网企业的主要职责和义务:1.建设、维护市场运行配套技术支持系统;2.发布市场运行相关信息;3.负责用户侧市场主体管理,组织用户侧参与市场交易;4.用户侧市场费用结算。第七条市场主体范围:(一)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电等),市场化电力用户,以及经市场准入的新型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二)新建机组、储能设施归调并经性能认定后方可进入市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三)自备电厂根据市场准入条件,可自愿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四)网留调峰、调频电厂义务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五)分布式光伏、国家核准的光伏扶贫电
5、站、光热电场等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申报交易价格、交易标的等信息,并按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3(二)依据规则承担电力辅助服务有偿分摊费用;(三)做好机组、储能及生产用能设施日常运维,确保电力辅助服务有序开展。第三章新型储能资源交易第九条本规则所称新型储能(以下简称“储能”)资源交易,是指在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及市场准入条件下,可向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的交易。储能资源交易包括调峰容量市场交易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第十条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投资建设电网侧储能设施。根据电网侧储能的运营模式和发挥作用,可
6、将其分为独立储能和独立共享储能。(一)独立储能,是指接入电网侧,充电功率 1 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 2 小时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和发电自动控制功能(AGC),并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提供各类辅助服务的储能设施。独立储能按其额定容量,参与调峰容量市场、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二)独立共享储能(简称“共享储能”),是指多个新能源场站为满足配建储能功率和充电时间要求,将新能源内部配建储能,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含自建、合建、购买),整体接入电网侧的储能设施。共享储能充电功率应在 1 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2 小时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和发电自动控制功能(AGC),并以 4 独立主体身份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