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2024 年 3 月目录目录1.适用范围.-1-2.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核算边界.-2-4.1 陆上交通运输核算边界(公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2-4.2 水路交通运输核算边界(船舶客运运输企业、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港口企业)-3-4.2.1 水运碳排放.-3-4.2.2 港口碳排放.-3-5.核算方法.-3-5.1 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核算方法.-3-5.1.1 陆上交通运输核算步骤.-4-5.1.2 陆上交通运输碳排放总量核算.-4-5.1.3 燃
2、料燃烧碳排放.-5-5.1.4 过程排放.-9-5.1.5 消耗外购电力产生的排放.-10-5.1.6 消耗外购热力产生的排放.-11-5.2 水路交通运输企业核算方法.-13-5.2.1 水路交通运输核算步骤.-13-5.2.2 水路交通运输碳排放总量核算.-13-5.2.3 水运碳排放核算.-14-5.2.4 港口碳排放核算.-16-6.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20-7.报告内容和格式.-21-附录.-22-附录一 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告格式模板.-22-附录二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报告格式模板.-30-附录三 出租汽车运输企业报告格式模板.-36-附录四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3、企业报告格式模板.-44-附录五 水路交通运输企业报告格式模板.-50-表 1 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56-表 2 各车型百公里能源消费统计表.-58-表 3 2012 年我国区域电网单位供电平均二氧化碳排放.-59-表 4 不同燃料的排放因子及其含碳量.-60-表 5 船舶 CO2排放因子.-61-表 6 低负荷调整系数.-64-表 7 饱和蒸汽热焓表.-66-表 8 热蒸汽热焓表.-68-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湖北省陆上和水路营业性交通运输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湖北省内的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客运、船舶客运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以及各港口企业均可按照本指南提
4、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碳排放量,并编制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2.引用文件引用文件中国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22;2005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 年修订版);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GB/T21339-2008 港口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
5、备和管理通则。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1)报告主体具有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2)移动设施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船舶客运运-2-输、水路货物运输及港口企业中为乘客或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车辆或船舶。(3)固定设施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港口企业中直接为移动设施服务的辅助、附属设施。注:辅助设施包括车站、场站、车库、车间等,附属设施包括办公楼、锅炉、职工食堂等。(4)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5)活动水平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每种燃
6、料燃烧消耗量、净购入电量、净购入蒸汽量等。(6)排放因子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4.核算边界核算边界4.1 陆上交通运输陆上交通运输核算边界核算边界(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公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城市公共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汽电车运输企业、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公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出租汽出租汽车运输企业车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五类企业属于陆上交通运输报告主体城市轨道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