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 1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规范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技术指南。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一)评估监测程序(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见图 1。(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
2、按照 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评估污染物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措施和除尘、脱硫、脱硝治理技术的可达性及氨水消耗量符合性。4 图1 评估监测程序图 1.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 2.原燃料和产品运输情况 3.历史台账记录 齐全且符合要求 开展现场勘查 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1.污染防治技术的可达性 2.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 3.DCS 和 CEMS 系统 4.自行监测规范化检查 5.脱硫脱硝剂检查 6.氨水消耗量自评估 7.废液、固废处置情况 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 2.核查措施符合性 清洁方式运输清洁方
3、式运输:1.运输基本台账 2.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3.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环境管控平台及台账记录环境管控平台及台账记录:1.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 2.主体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 3.门禁及视频等监控和监测设施数据 4.环境管理台账和自行监测数据记录 有组织排放现场评估有组织排放现场评估:1.制定监测方案 2.开展手工监测 3.CEMS 比对 4.氨水消耗量评估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合性和有效性评估:1.核查清单完整性 2.核查措施符合性 3.生产设施与控制措施同步运转情况 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1.计算原燃料和产品清洁方式运输
4、比例 2.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 企业基本情况 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评估 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评估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 清洁方式运输评估 评估监测结论与建议 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符合基本条件 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资料审查 协同减污降碳评估 5 采用氧化原理等脱硝工艺的需配套吸收装置,除监测颗粒物外,还应监测可凝结颗粒物(CPM),监测方法见附 1;开展一个生产周期的氮去向及其平衡分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直接监测二氧化氮浓度。监测分析结果满足废气中不含有强氧化性物质,颗粒物与 CPM 的质量浓度之和不高于 10mg/m3,且原烟气中氮
5、总量扣除治理系统捕集的氮总量后,计算得到标态下氮氧化物质量浓度按照基准含氧量折算后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方可开展现场评估监测。使用不明成分复合脱硫、脱硝剂的,应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脱硫脱硝药剂的检测分析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质检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明确相关原理及药剂成分,药剂留样一年以备查。有脱硫脱硝固体废物产生的,应明确其固废属性及处置方式,记录产生、利用和处置量;废液经处理后外排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排放口监测点位,手工监测采样点位、CEMS 安装点位、其他废气排放口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 1 中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规范化要求。按照意见要求配备 C
6、EMS,CEMS 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待正式发布后从其规定)等要求,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数据传输有效率达 95%以上。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 6 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企业,应在技术规范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 CEMS 安装、调试、验收、联网。鼓励水泥企业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放口安装、使用二氧化碳自动监测设备。按照意见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采集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关键参数,实现实时显示、回溯历史记录等功能,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