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城市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济宁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济宁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二二一九年一九年七七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1 4、城市绿化条例31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5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38 7、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46 8、城市管理执法办法48 9、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53 1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57 11、山东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80 12、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84 13、山东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86 1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88 15、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98 16、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02 17、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9 18、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117 19、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3 20、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规定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
4、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2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
6、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