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4月 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氣候信息披露的實施指引目錄引言4 實施指引載列的工作流程7 本指引的導覽8第1章:編制氣候相關披露的核心概念9 IFRS S1的核心概念 10 實施寬免17第2章:管治 21 技能及能力23 方式及頻率23 董事會的角色及職責 24 監察進度24 管理層的角色及職責25第3章:策略28 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30 業務模式和價值鏈33 氣候韌性38 財務狀況、財務表現及現金流量53 策略和決策59第4章:風險管理62 風險識別64 風險評估64 風險優次排列64 風險管理65 風險整合66第5章:指標及目標71 溫室氣體排放72 跨行業指標100 內
2、部碳定價102 薪酬 108 行業指標110 氣候相關目標111附錄122 附錄1:位置圖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1號引用至 ESG守則和 實施指引的重要概念123 附錄2:個案舉例124 附錄3:氣候相關風險的工具和應用概述131 附錄4:排放系數和來源的說明性列表133 附錄5:來自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的有用標準和指引135詞彙表136實施指引載列的工作流程本指引的導覽78引言管治策略風險管理指標及目標核心概念引言 5實施指引載列的工作流程本指引的導覽引言2023年6月,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IFRS)基金會的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發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
3、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統稱為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ISSB準則)。2023年7月,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認定ISSB準則適合作為資本市場編製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的全球框架,並有助於全球集中金融市場準確評估相關的可持續發展風險及機遇。作為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跨機構督導小組成員,香港交易所致力參照IFRS S2(可持續披露的全球基準),加強上市發行人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ESG守則)1分階段引入針對發行人的強制氣候相關披露要求。加强ESG守則下的氣候相關披露,
4、反映香港交易所在致力推動上市發行人在ESG及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進程,並為發行人按以ISSB準則2作為基礎制定的本地可持續披露準則進行可持續及氣候匯報做好準備。編撰本實施指引旨在提供實用指引,作出解釋及詮釋,從而協助發行人理解ESG守則新的氣候相關披露規定(新氣候規定)並準備有關披露3。列表1概述新氣候規定的披露責任及生效日期。有關不同類型發行人披露責任的詳細資訊,請參閱ESG守則D部分第16-17段。1 主板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附錄C2,原名為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2 2024年3月,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宣布委任香港會計師公會為本地標準制定者,根據ISSB準則制定香港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
5、當香港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推出後,香港交易所將考慮是否以及如何過渡至相關的ISSB準則。3 羅兵咸永道有限公司獲委擔任技術顧問,協助香港交易所編製本實施指引。引言 6實施指引載列的工作流程本指引的導覽新氣候規定生效日期發行人類型範圍1及2溫室氣體排放範圍1及2溫室氣體排放外的披露大型股發行人(附註)強制披露:2025年1月1日或之後 開始的財政年度 不遵守就解釋: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強制披露: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 財政年度主板發行人(除大型發行人外)不遵守就解釋: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GEM發行人 自願披露: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 財政年度列
6、表1:披露責任及新氣候要求的生效日期 披露責任為不遵守就解釋的發行人如未能披露上市規則所要求的資料(包括使用任何實施寬免),其必須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此外,如發行人尚未能披露任何新氣候規定的信息,不論發行人是(i)選擇解釋為何未按不遵守就解釋機制作出特定披露,抑或選擇使用ESG守則的任何實施寬免(不論是否需要強制性報告或按不遵守就解釋基準進行匯報),發行人宜就其作出所需披露涉及的工作計劃、進度及時間表提供相關資訊。附註:根據ESG守則,在報告年度前整整一年均屬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的發行人將須於2026年起作出強制披露。因此,在整個2025財政年度內屬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的發行人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