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2023 年年 11 月月 1 日日2案例一黄某与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关联产品间共享用户数据应获有效同意裁判要旨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一个服务平台获得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未真实、准确、完整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关联产品的,不应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了在关联产品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基本案情原告黄某在通过某社交软件账号登录某读书软件时发现,在原告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原告在读书软件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大量原告的社交软件好友。此外,无论是否在读书软件中添加关注关系,
2、原告与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社交软件好友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原告认为,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运营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深圳某计算机公司作为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社交软件、读书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等停止其侵权行为,解除读书软件中的关注关系、删除好友数据、停止展示读书记录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认为,读书软件没有为原告3自动添加好友,获得原告的社交软件好友关系数据、向原告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社交软件好友展示读书信息,均在用户协议中有约定,经过了原告的授权同意。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
3、,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知情及同意不仅包括信息主体对收集信息种类的知情,还包括对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及同意,且应充分、自愿、明确。本案认为,虽然社交软件与读书软件均由深圳某计算机公司运营,但同一信息处理者在关联产品中共享个人信息,需要个人信息主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同意该处理方式。同时,读书信息中可能包括用户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信息,且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处理的方式对用户人格权益有较大影响,因此,仅以用户概括性地同意用户协议,不能认定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充分履行了告知和获得用户同意的义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删除个
4、人信息、赔礼道歉和赔偿维权费用。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手机阅读软件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裁判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后实施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的背景下,当时的法律规范明确了收4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应征得用户同意。但是,如何在实践中具体适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怎样才是征得用户有效的同意,缺乏更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案提出了信息处理知情同意的“透明度”标准,即信息主体在合理预期下对处理方式、目的的知晓程度及自主决定的程度,知情同意应该充分、自愿、明确,这也与之后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以
5、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相关处理事项的精神一致,为后续类案裁判提供了实务经验。本案入选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评选的 2019-2020 十大消费维权典型司法案例。5案例二孙某某与北京某网讯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裁判要旨信息后续处理者利用的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36 条第(2)项规定的合法公开信息,应以信息初始收集者是否具有征得自然人授权同意等合法来源为判断标准;信息初始收集者缺乏合法来源,即使个人信息在客观上已被公开,
6、仍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公开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全网通用数据搜索引擎服务,作为信息后续利用者难以直接预见其爬取的信息为未征得自然人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应适用民法典第 1195 条“通知删除”等规则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原告孙某某诉称,其在北京某网讯公司主办的网站搜索姓名“孙某某”关键词,发现北京某网讯公司网站非法收录并置顶了其在校友录网站上传的个人账户头像,即个人证件照。2018 年 10 月 23 日,原告向北京某网讯公司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证件照,但未获任何回复。原告认为,涉案照片及其与孙某某姓名的关联关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校友录网站图片源地址已关闭的情况6下,北京某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