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 年 7月,公司与欧洲风机设计公司 aerodyn签署Licence Agreement for SCD Technology,aerodyn将 2.5-3MW 陆上 SCD(Super Compact Drive)风力发电系统和 5/6MW 海上 SCD风力发电系统的工业知识产权授予公司使用,公司具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 SCD技术生产和销售 SCD风机的排他性权利。从此,公司与 aerodyn开启合作开发 SCD风电机组, aerodyn 负责设计、生产指导和认证准备,公司参与设计工作,提供中国地区必要的风资源参数,制造样机,生产,销售和保有产品。2016 年 1月,公司与 aero
2、dyn签署了Principle Agreement to terminate the License Agreement for SCD Technology of 28 July 2008 and to arrange a 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 for SCD Technology协议,公司向 aerodyn完成最终付款后(2017 年 1 月全部支付完毕),aerodyn 授予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和使用所有现存的 SCD 型号风机部件生产、组装、销售的设计和专有技术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公司有权进一步使用和开发现有的 SCD 技术,同时开发各种自身专有技术。3、
3、电气风电2005 年 12月,上海电气与欧洲风机设计公司 aerodyn签署 2MW 风机的设计与研发合作协议,2006 年 11月,双方签署关于以上机组叶片技术合作开发的补充协议,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与合作开发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aerodyn享有控制系统软件的版权与知识产权。2007年 7月,双方签署“合作和技术转让协议”和“软件销售许可协议”,aerodyn向上海电气转让其风机开发技术、计算机程序与开发流程执行手册,aerodyn 承诺全部转让其风机开发的技术,使上海电气能独立进行构想、设计、创建适合中国市场条件的新风机,aerodyn 享有转让技术的版权/知识产权。2012 年,西门子公司
4、分别与西门子风电(上海电气与西门子公司的合资公司)、风能有限签署“技术许可协议(TLA)”,就相关产品进行许可;西门子风电负责引进产品的制造,风能有限负责引进产品的销售、安装、运维。考虑到国内市场的特点,上海电气和西门子公司友好协商,从“合资+产品许可”的合作模式转变为“产品许可”的合作模式;2015 年,西门子公司与上海电气签署“技术许可和协助协议(TLAA)”,就相关产品进行许可,涵盖海上 4.X系列、6.X系列、7.X系列等机型。这一阶段是我国风电发展的早期,国内风机新增装机在 2010年及以前整体呈现爆发式增长,且在政策推动之下,国内风机企业市占份额逐步提升。2007 年,外资品牌在国
5、内风机市场的份额超过 40%,到 2012 年已经下降至7.5%。整体来看,这一阶段国内风机产业发展相对粗放,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较为突出的风机质量问题,对行业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典型即为当时的风机龙头华锐风电因风机质量等问题由盛转衰。2014 年,华能新能源旗下 13 家公司起诉华锐风电,以 2006-2012 年期间向华锐采购的风机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华能新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1)确认华锐风电违约,华能新能源无需再向华锐支付质保金等合同其余款项共计人民币 11.6亿元;(2)判令华锐向华能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 0.9928 亿元;(3)判令华锐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4、
6、三一重能2016 年 11月,三一重能与欧洲风机设计公司 aerodyn签署 aeroMaster2.0-120 风电机组的设计与研发合作协议;2017 年6 月,三一重能与 aerodyn签署 aeroMaster 3.0-145(含叶片)风电机组的设计与研发合作协议。通过上述合作研发,三一重能获得 aeroMaster 2.0-120(不包括叶片)的制造、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的技术方案非专有使用权,以及 aeroMaster 3.0-145 主要传动组件和 ae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