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 年12 月,世贸组织巴厘部妖级会议上通过了 贸易便利化协定。2014 年11月底,世贸组织通过高关议定书,交由各成员履行国内核准程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 2015 年9 月 4曰向世贸组织提交批准书。 2017 年2 月 22 日,随着卢旺达、 阿曼、 乍得以及约E等 4 个成员向WTO提交批准书,已高 112个成员接受该协定,超过了WTO协定规定的 三分之二成员接受的生效条件,协定正式生效。协定共分为三 大部分, 24 个条款。第一部分(第1 至12 条)规定了各成员在 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 务,涉及信息公布、 预裁定、 货物放行与结关、 海关合作等 内容,共 40 项贸易便
2、利化措施。第二部分(第13 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在实施协定第一部份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相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 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根据协定,发展中国家可在第一部分 条款中自行确定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即A类措施)、 经过一定过渡期实施的条款(即B类措施)和经过一定过渡期并通过能力建设获得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即C类措施),并向WTO通报。第三部分(第23 至24 条)涉及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规定成立 WTO 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各成员应成立国家 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协定的国内协调和实施,以及协定适用争端解决机制。信息的公布 和可获得(第1条)。协定规定成员应以
3、非歧视和男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进出口程序及表格和单证、 关税和税率、 进出口规费和费用 、 归类或估价规定、 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等信息通过亘联网公布进出口程序的说明、进出口所需的表格和单证,设立咨询点回答政府和贸易商的咨询等。明确、 详细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对企业来说可减少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使企业能够准确对贸易条件进行判断,对于中小企业真菁更重要的意义。在以往的进出口 贸易中,相对大 企业而言, 中小企业往往会因为人、 财、 物等方面的不足,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一定劣势。法律法规信息透明度提高, 使得中小企业更窑易获得相关信息。2、贸易法规的提前公布与评论(第2条)。 协定规定成员在
4、法律法规生效前应尽早公布并给予贸易商评论机会(关税税率变更及提前公布会影响实施效力的措施除外),边境机构应与贸易商定期进行磋商。新制定或修订的贸易法规提前公布,使贸易商能够提前知晓,高助于贸易商及时对其贸易行 为和策略作出必要调整,进而将因贸易法规调整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增强了贸易法规的可预见性。在新制定或修订贸易法规过程中,边境机构通过定期与贸易商进行磋商,积极听取贸易商的意见或要求,有助于有关贸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更好反映企业关注。3、预裁定(第3条)。 协定规定成员应在货物进口前就税则归类及原产地事项作出预裁定,鼓励成员就完税价格、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配额适用等作出预裁定。预裁定
5、制度通过将通关审核关口 ”前推” ,在货物进口前,海关就可通过企业预先提交的材料,对货物的归类和原产地等事项作出初步刑古,在企业实际到货后,海关只需进行简单核对即可,有助于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4、申诉或审查周宇(第4条)。 协定规定成员应允许贸易商就海关行政决定提出行政申诉或司法审查要求。如申诉或审查程序来在成员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或出现不适当拖延,贸易商高权向行酣几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上诉或提出审查要求。据了解,目前我企业较少使用进口国的申诉或司法审查机制,而更多是采取 ”找关系” 的传统做法来解决问题。在协定实施后,当我国出口货物在国外遭遇不合理又背寺时,我企业可以运用法律
6、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增强公E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真他措施(第5条)。包括加强对成员发布加严进口 食晶安全检查通知的纪律,海关或真他主管机关扣留货物时应立即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 如首次检验不合格应给予进口商二次检验机会等。各成员针对进口食晶、农产晶普遍采取严格而繁琐的检验检疫程序,且检验项目多,检验频率高,大大增加通关时间及检验、仓储等通关成本,削弱了进口农产目及食昂的竞争力。协定通过加强有关方面的纪律如要求进口国加强检查需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仅适用于特定入境地点,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