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BEAVER GROUP(HOLDING)COMPANY LIMITED永 勤 集 團(控 股)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料予香港公眾人士。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內所載資料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即代表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本
2、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所載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不會引起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須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繼續進行提呈發售的任何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提呈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終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聯交所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人士提呈出售任何證券
3、的招股章程、發售通函、通知、通函、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人士提呈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並非有意邀請公眾人士提呈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得被視為勸誘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士、顧問或包銷團成員概無透過刊發本文件而於任何司法權區提呈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照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的證券法登記;(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料的發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自行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
4、於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在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於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招股章程作出投資決定,有關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人士派發。閣下對本文件任何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應徵求獨立專業意見。BEAVER GROUP(HOLDING)COMPANY LIMITED永 勤 集 團(控 股)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編纂編纂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編纂
5、:不超過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及預期將不少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另加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股款須於申請時繳足,且多收款項可予退還)面值:每股股份0.01港元股份代號:.保薦人、編纂及編纂富比資本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副本連同本文件 附錄五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備查文件 所述的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
6、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存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編纂預期由本公司與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於編纂或本公司與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可能議定之較後日期釐定。除另有公佈外,編纂將不超過每股編纂編纂港元,且預期不少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編纂申請人須於申請時悉數支付編纂上限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另加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倘編纂低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多繳款項可予退還。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經本公司同意,可於遞交編纂認購申請截止當日上午或之前,隨時調低本文件所載指示性編纂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