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對 本 申 請 版 本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申 請 版 本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訊予香港公眾。本 申 請 版 本 為 草 擬 本,其 內 所 載 資 訊 並 不 完 整,亦 可 能 會 作
2、出 重 大 變 動。閣 下 閱 覽 本 文 件,即代表 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本公司、本公司的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引起本公司、本公司的保薦人、顧 問 或 包 銷 團 成 員 在 香 港 或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必 須 進 行 發 行 活 動 的 任 何 責 任。本 公 司 最終會否進行發行仍屬未知之數;(c)本 文 件 或 其 補 充、修 訂 或 更 換 附 頁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亦 可 能 不 會
3、 在 最 後 正 式 的 上 市 文 件 內 全部或部分轉載;(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 上市規則 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書、發行通函、通知、通告、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誘使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聯 屬 公 司、顧 問 或 包 銷 商 概 無 於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透 過 刊 發 本 文 件 而發行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
4、件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 公 司 並 無 亦 不 會 將 本 文 件 所 指 的 證 券 按1933年 美 國 證 券 法(經 修 訂)或 美 國 任 何 州 立 證券法例註冊;(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訊的發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 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行及或上市申請。本公司招股書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前,本公司不會向香港公眾提出要約或邀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提出要約或邀請,準投資者
5、務請僅 依 據 與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註 冊 的 本 公 司 招 股 書 作 出 投 資 決 定;招 股 書 的 文 本 將 於 發 行 期 內 向公眾派發。編纂重 要 提 示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並 不 完 整 及 可 作 更 改。本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須 與 本 文 件 首 頁 警 告一 節 一 併 閱 讀。注意:閣下對編纂的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編纂編纂:編纂面值:每股0.001港元編纂:編纂獨家保薦人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編纂編纂對本編纂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本編纂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產生
6、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編纂連同本編纂 附錄五 送呈公司註冊處及備查文件 所列的文件已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編纂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對本編纂的內容概不負責。編 纂並 無 亦 不 會 根 據編 纂登 記,亦 不 得 在 美 國 境 內 提 呈 發 售、出 售、抵 押 或 轉 讓,惟 獲 豁 免 遵 守編 纂的 登記規定或進行毋須遵守登記規定的交易則除外。編纂(1)根據編纂的定或獲其他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向編纂提呈發售及出售,並(2)根據編纂在美國境外透過離岸交易提呈發售及出售。預期編纂(本身及代表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