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Sanro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善 樂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資料。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所載資料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即表示閣下知悉、接
2、納並向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所載資料作出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任何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會引致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須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進行發售的任何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任何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未必會於實際最終正式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申請版本並非最終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會不時根據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人士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章程、發售通函、通知、通
3、函、小冊子或廣告,且並非旨在邀請公眾人士提呈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亦不會計算為邀請公眾人士要約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勸誘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士、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商概無通過刊發本文件而於任何司法權區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提及的證券不應供任何人士申請,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且不會將本文件所述的證券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證券法律登記;(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料的發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故閣下同意自行了解並且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閣下的限制;及(k)
4、本文件所涉及的申請並未獲批准上市,而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在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於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本公司招股章程作出投資決定,有關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人士派發。重 要 提 示本文件為草擬本,其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閱讀有關資料時,須一併細閱本文件首頁警告 一節。如閣下對本文件的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求獨立專業意見。Sanro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善 樂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編 纂 及 編 纂 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視乎
5、編纂而定)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視乎編纂而定)編纂:每股編纂不高於編纂港元及預計每股編纂不低於編纂港元,另加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須於申請時以港元繳足,多繳股款可予退還)面值:每股股份0.01港元編纂:保薦人牽頭經辦人及賬簿管理人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的副本連同本文件 附錄五送呈香港公司註
6、冊處處長及備查文件 所述文件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編纂預期將於編纂或之前由我們與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編纂)協商釐定。除非另有公佈,否則編纂將不高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及現時預期不低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申請編纂的投資者必須於申請時繳付最高編纂每股編纂編纂港元,連同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倘編纂低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則多繳款項可予退還。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編纂)可於編纂申請截止日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