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NEW CONCEPTS HOLDINGS LIMITED創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訊予香港公眾人士。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內所載資訊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即代表閣下知悉、接納並向創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的
2、保薦人、顧問及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任何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引起本公司、本公司的任何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必須進行發售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任何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後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本文件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 上市規則 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章程、發售通函、通
3、知、通告、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誘使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聯屬公司、保薦人、顧問或承銷商概無於任何司法權區透過刊發本文件而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並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立證券法例註冊;(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訊的發怖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
4、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文件作出投資決定;文件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派發。閣下如對本文件的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NEW CONCEPTS HOLDINGS LIMITED創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編纂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調整)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調整)最高編纂: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另加1%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
5、%聯交所交易費(須於申請時繳足,並於最終定價後退還多繳股款)面值:每股0.10港元股份代號:編纂獨家保薦人鎧盛資本有限公司獨家協調人、獨家牽頭經辦人及獨家賬簿管理人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副本連同本文件附錄六 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文件 一節所述文件,已根據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監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
6、的內容概不負責。預期編纂將由獨家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於編纂釐定。預期編纂將為編纂或前後或由獨家協調人與本公司協定的有關較後日期,惟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編纂。除非另有公佈,否則編纂將不超過每股編纂港元,及現時預期將不低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申請編纂的投資者必須於申請時繳付最高編纂每股編纂編纂港元,連同1.0%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倘編纂低於編纂港元,則多繳款項可予退還。獨家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經本公司同意可於截止遞交編纂申請當日早上前隨時調低本文件所述的指示性編纂範圍及或編纂數目。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最遲於截止遞交編纂申請當日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