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申 請 版 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Wai Ch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偉志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資料。本 申 請 版 本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並 不 完 整,亦 可
2、 能 會 作 出 重 大 變 動。閣 下 閱 覽 本 文 件,即 表示 閣 下 知 悉、接 納 並 向 偉 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任 何 其 聯 屬 人 士、其 保 薦 人、顧 問 及或 包銷商成員表示同意:(a)本 文 件 僅 為 向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概 無 任 何 其 他 目 的。投 資 者 不 應 根 據 本文件所載資料作出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會引致本公司、任何其聯屬人士、其保薦人、顧問及或包銷商成員須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進行發售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售仍屬未
3、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未必會全部或部分轉載於最終正式上市文件;(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會不時根據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而有關更改、更新及或修訂可能屬重大,但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士、保薦人、顧問及或包銷商成員概無更新本申請版本所載任何資訊的法定或其他責任;(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人士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章程、發售通函、通知、通函、小冊子、廣告或其他文件,亦非邀約或邀請公眾人士提呈收購、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亦不會計算為邀請或徵求公眾人士提呈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勸誘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
4、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士、保薦人、顧問及或包銷商成員概無透過刊發本文件而於任何司法權區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不應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將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照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的證券法登記;(j)由 於 本 文 件 的 派 發 或 本 文 件 所 載 任 何 資 料 的 發 佈 可 能 受 到 法 律 限 制,閣 下 同 意 自 行 了 解 並且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 閣下的限制;及(k)本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上 市 申 請 並 未 獲 批 准,聯 交 所 及 證 監 會 或 會 接
5、 納、發 回 或 拒 絕 有 關 的 公 開 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招股章程作出投資決定;招股章程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人士派發。重 要 提 示編纂本文件為草擬本,並不完整及可能更改,閱讀有關資料時,必須一併細閱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明不會就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副本及本文件附錄六 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備查文件
6、一節所列文件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342C條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招股章程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編纂(為本身及代表編纂)與本公司於編纂以協議形式釐定編纂。編纂預期為編纂或前後,惟無論如何不遲於編纂。編纂將不會超過每股編纂編纂港元,且目前預期不會低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另有宣布除外)。編纂投資者須於申請時支付最高指示編纂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另有宣布除外),另加1.0%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倘編纂低於編纂港元,則會退還多繳股款。編纂(為本身及代表編纂)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