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PERFECT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保 發 集 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資料。本 申 請 版 本 為 草 擬 本,所 載 資 料 並 不 完 整,亦 可
2、能 會 有 重 大 變 動。閣 下 閱 覽 本 文 件,即 表示 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 文 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所載資料作出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會引致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須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進行發行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行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未必會全部或部分轉載於最終正式上市文件;(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會不時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更新或
3、修訂;(e)本文件並非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人士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章程、發售通函、通知、通函、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人士提呈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並非旨在邀請公眾人士提呈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勸誘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士、顧問或包銷商概無透過刊發本文件而於任何司法權區發售任何證券或招攬購買任何證券;(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並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未曾亦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證券法律登記本文件所述任何證券;(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料的發佈
4、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自行了解並且遵守任何適用於 閣下的限制;及(k)本 文 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行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準投資者務請僅依據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招股章程作出投資決定。招股章程的文本將於發行期內向公眾派發。重 要 提 示編纂 本文件為草擬本,所載資料並不完整,並可予以變更。閱覽本文件所載資料時須一併細閱本文件封面 警告 一節。閣下如對本文件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PERFECT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保 發 集
5、 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編纂編纂的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視乎編纂而定)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視乎編纂而定)編纂:不高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及預期不低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須於申請時以港元繳足及可予退還,另加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面值:每股股份0.01港元股份代號:編纂獨家保薦人編纂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
6、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連同本文件附錄六 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文件 一段所列文件,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有意投資者於作出有關本公司的任何投資決策前,應仔細考慮本文件所載的全部資料,尤其應考慮及評估本文件 風險因素 一節所論述事宜。編纂將不高於編纂港元,且現時預期將不低於編纂港元。編纂(代表編纂)可於彼等認為合適時,按有意專業、機構及其他投資者於累計投標過程反映的踴躍程度,經本公司同意後於遞交編纂申請截止日期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