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本章程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不會就本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iShares 安碩亞洲信託基金及 SENSEX 印度 ETF 已獲證監會認可成為集體投資計劃。證監會認可不等於對該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之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該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產品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之投資者。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投資涉及風險,包括損失閣下之全部投資。投資者考
2、慮是否適合投資 iShares 安碩核心 SENSEX 印度ETF(SENSEX 印度 ETF)時,敬請考慮本身之投資目標及情況。SENSEX 印度 ETF 未必適合所有人投資。如閣下對本章程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之獨立財務意見。iShares 安碩核心安碩核心 SENSEX 印度印度 ETF(港元櫃檯股份代號港元櫃檯股份代號:02836)(美元櫃檯股美元櫃檯股份代號份代號:09836)iShares 安碩亞洲信託基金安碩亞洲信託基金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第 104 條授權之香港單位信託基金 上市代理及管理人上市代理及管理
3、人 貝萊德資產管理北亞有限公司貝萊德資產管理北亞有限公司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imited i 重要資料重要資料 本章程乃就 iShares 安碩亞洲信託基金(信託基金)之成分基金iShares 安碩核心 SENSEX 印度ETF(SENSEX 印度 ETF)之基金單位於香港提呈發售而編製。信託基金乃一項傘子單位信託基金,按巴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北亞有限公司(現稱為貝萊德資產管理北亞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信託人)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訂立之信託契據(經不時修訂),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管理人須對本章程(於其刊
4、發日期)所載之資料之準確性及對所表達意見之準確性及公平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確認本章程已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守則)以及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之重要通則之規定,載有有關 SENSEX 印度 ETF 之基金單位之資料。管理人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所信,並無遺漏任何其他資料,以致本章程任何聲明(不論是事實或意見)產生誤導,從本章程任何聲明中合理地作出之任何推論均為真實,並無誤導,而本章程所表達之一切意見及意向乃經過謹慎周詳考慮後始予達成,並按照公平合理之基準及假設作出。信託人
5、概不負責編製本章程,並概不就本章程披露之任何資料向任何人士承擔責任,惟信託人及過戶登記處項下有關信託人本身之資料除外。SENSEX 印度 ETF 為守則第 8.6 章內所述之基金。信託基金及 SENSEX 印度 ETF 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證監會概不會就SENSEX印度ETF之財務狀況或於本章程所發表之任何聲明或意見之準確性負責。證監會認可不等於對 SENSEX 印度ETF 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 SENSEX 印度 ETF 之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 SENSEX印度 ETF 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 SENSEX 印度 ETF
6、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之投資者。基金單位的申請人須向管理人及信託人承諾,就其所知,投資 SENSEX 印度 ETF 基金單位的資金並非來自中國內地。申請基金單位之申請人應諮詢彼等之財務顧問及稅務顧問,並就是否需要取得政府或其他同意,或需要辦理其他手續方能購買基金單位,以及任何稅項影響、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是否適用等徵詢適當之法律意見,並決定是否適合進行任何 SENSEX 印度 ETF 之投資。SENSEX印度 ETF之基金單位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在香港聯交所開始買賣(港元櫃檯)。SENSEX印度 ETF 之基金單位已獲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二零零六年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