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气候保护法立法动因、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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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气候保护法立法动因、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19页).pdf

1、我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中提出了“到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下降40%-45%” 的强度目标,2015 年进一步提出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碳强度比 2005 年下降60%-65%的中长期目标。2018 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 年下降 45.8%,超额完成 2020 年碳强度下降中期目标,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引领作用初步显现。在开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和重大气候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努力将这些目标纳入法律,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减排目标的实现。(二)在气候立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凝聚利益相关方共识德国气候立法是通过

2、科学、规范程序实现各利益相关方取得共识的过程。德国联邦政府内部的立法参与过程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非正式参与过程”主要是在联邦政府内部进行的,主要包括:找各利益相关部门充分讨论;将草案送相关部门会签形成共识;各部门之间就法律草案进行平衡;形成联邦政府内部各部门已经协调好的一个法律草案。“正式参与过程”是指法律草案在联邦政府正式提交到联邦议院之前所要开展的立法工作,主要包括: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听证”,近几年还增加了网上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的形式;对法律草案进行归纳整理和吸收;将草案提交“立法复审委员会”进行再次审查。同时德国在气候立法过程非常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了解各方面对法律草案的

3、具体态度,消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阻力。我国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重大政策和重大制度制定过程中,也应本着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代表、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以减小立法阻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建设中,应注重国家和地方气候管理部门的充分沟通,同时推进国家和地方的气候立法进程。(三)在气候立法后建立定期跟踪评估机制气候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了保证气候政策的有效性,德国联邦政府规定了每5 年一次的报告和政策评估制度。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分别向联邦议院、“行动大联盟”和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气候政策实施情况报告。德国议会根据气候报告评估结果,对中长期气候政策进行修订。在州级层面,德国巴州环境、气候保护和能源部负责每3年按照巴州气候保护法和巴州能源和气候保护计划的要求作一个气候保护工作报告,巴州议会负责对巴州气候保护法和巴州能源和气候保护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每5 年一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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