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航中航(成都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AVIC(CHENGDU)UAS CO.,LTD.(成都高新西区西芯大道四号成都高新西区西芯大道四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联合保荐机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
2、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
3、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
4、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低于 6,000.00 万股且不超过 13,50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5、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 60,000.00 万股,不超过 67,5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6、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就本次发行作出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六、重要承诺及约束措施”。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