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19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二一六年十月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预计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6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实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8.8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10 月 1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后股本 不超过 20,240 万
2、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0 月 10 日 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详见本招股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 行 人 声 明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3、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
4、列重大事项: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预案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询价后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根据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计算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同时,根据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及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所需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计算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确定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的最低数量。公司将优先实施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5,060万股;仅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司股东实施老股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未达到公司发行后股本总数25%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施老股转让;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预计发行
5、费用的总额,公司股东相应实施老股转让;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3,795万股。超募时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若出现老股转让的情形,张峰、王学勇、俞越蕾、蓝石投资、五洲投资5名股东同意其他17名股东优先转让其所持老股。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股东、蓝石投资按规定转让老股时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出现老股转让的情形时,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将按本次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比例分别由发行人和发行时持有三年以上且实际参与老股转让的股东按转让比例承担;其他发行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2016年8月公司确定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实施公司股东
6、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和发行方案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协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执行。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一)关于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五洲新春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出具了承诺函,相关承诺如下:如五洲新春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张峰、俞越蕾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