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TECNON(FUJIAN)COMMERCIAL LIGHTING CO.,LTD(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2、投资决定。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发行不超过 1,578.7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不超过1,578.7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不超过 3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
3、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314.8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
4、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
5、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一、重要承诺事项(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承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太龙照明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本公司股东苏芳、黄国
6、荣、向潜、孙洁晓、兰小华、庄跃龙、乾霨投资承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太龙照明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庄占龙,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承诺:太龙照明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太龙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