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欣达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3-2-1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引引 言言 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身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签订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书,作为美欣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美欣达本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工作。2、本所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本所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中大广场五矿大厦七楼;主要业务范围: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公司投资法律服务业务。本所主要承担公司股票的发行、上市工作的法律服务工作。3、本次签字律师为:徐旭青、沈田
3、丰 徐旭青律师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业务委员会委员,高级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时间:12 年。徐旭青律师原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美欣达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3-2-2律师,2001 年 3 月加入本所,成为本所合伙人。沈田丰律师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高级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时间:16 年。沈田丰律师原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3
4、 月加入本所,成为本所合伙人。律师联系方式: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邮政编码:310003 证券执业纪录: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为 2001 年 3 月设立的的律师事务所。本次签字律师徐旭青、沈田丰曾为 30 余家股份公司发行新股、上市或配股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1、本所于2002 年3 月开始与美欣达就本次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沟通。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美欣达上市辅导以及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审查工作。2、本所律师参加了由辅导机构或
5、主承销商主持的历次美欣达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美欣达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美欣达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调查美欣达资产状况、业务经营,调阅了美欣达及其他关联企业的所有工商登记材料,检查美欣达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美欣达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等文件,研究了美欣达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前三年的审计报告,与美欣达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美欣达聘请的为美欣达进行上市辅导的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美欣达进行会计审计的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美欣达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6、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美欣达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业务的工作时间约为1500个工作小时。3、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美欣达提出了美欣达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美欣达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美欣达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美欣达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美欣达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该等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在索取和确认的过程中,本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