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附录富通昭和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3 1 1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股票发行与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三月 富通昭和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3 1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2、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释义: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别含义:本所 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富通昭和 指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富通集团 指杭州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昭和电线 指在日本国注册的昭和电线电缆株式会社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条例 指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编报规则 12 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3、 指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证券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通昭和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3 1 3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富通昭和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富通昭和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
4、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所律师同意富通昭和部分或全部在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为避免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五、富通昭和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富通昭和、主承销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
5、任何解释或说明。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通昭和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富通昭和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3 1 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富通昭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002 年 2 月 22 日,富通昭和召开了 2001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 A 股并上市的议案的决议和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 A 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的规模为不超过 4000 万股;发行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 A 股
6、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确定的不超过 4000 万股的范围内决定本次首发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的起止日期及上市时间、根据项目审批和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首发 A 股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办理与本次首发 A 股有关的审批手续和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办理公司股票发行后的变更登记等。经本所律师审查,富通昭和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议题、决议内容等,均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通过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富通昭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