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Winka Times Department Store Co.,Ltd.(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 5 号 1 栋 23 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
2、力,仅供预先披露之。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6,00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简称“老股转让”),其中:老股转让不超过 3,9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24,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
3、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33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3、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 1-1-2 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
4、、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5、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5、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1)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本承诺并
6、不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 年 6 月 8 日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