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附录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 1 9 号华普国际大厦 7 1 4 号 邮编:1 0 0 0 2 0电话:(0 1 0)6 5 9 9 2 2 5 5传真:(0 1 0)6 5 9 9 2 6 7 8 6 5 9 9 2 6 7 9 6 5 9 9 2 2 0 3目 录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3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四、发行人的设立.6五、发行人的独立性.6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以及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
2、产.8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八、发行人及联通运营公司的业务.11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十、发行人及联通运营公司的主要财产.26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8十二、发行人及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9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1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问题.33十七、联通运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十八、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用途.33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4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及评价.
3、34二十二、结论意见.343-1-1通 商 律 师 事 务 所Commerce&Finance Law Offices中国 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19 号华普国际大厦714号 邮编:1 0 0 0 2 0电话:(0 1 0)6 5 9 9 2 2 5 5 传真:(0 1 0)6 5 9 9 2 6 7 8 6 5 9 9 2 6 7 9 6 5 9 9 2 2 0 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
4、例”)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并根据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下称“顾问协议”),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普通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或“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5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股票(A 股),以及发行人此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下称“上市”)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目的,根据顾问协议和发行人的公司结构特点,本律师事务所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5、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的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行人的发起人和其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财产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发行人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的业务3-1-2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及联通运营公司的主要财产11.发行人及联通运营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2.发行人、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联通运营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
6、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17.联通运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用途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及评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律师事务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