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EIM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LTD.(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 51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
2、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3、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伟明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嘉伟实业,实际控制人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章小建、章锦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伟明环保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4、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进一步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承诺不
5、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5、本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伟明集团、嘉伟实业、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和朱善玉进一步承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此后,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方所持公
6、司股份数量的 25%。6、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李建勇、汪和平、刘习兵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2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 A 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三、股利分配政策(一一)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的方式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