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hengy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 141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号)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本 次 发 行 概 况本 次
2、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3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3%。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1.32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4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发行后总股本 9,18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和徐凤娟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3、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自然人股东叶盛洋先生、叶建中先生、叶美玲女士、徐建国先生和王永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承诺:自发
4、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5、月。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4 月 13 日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 行 人 声 明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6、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