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楼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本次发行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后总股本:
2、10,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10.69 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5 年 1 月 14 日 签署日期:2015 年 1 月 1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1、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3、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十二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2、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孙涛、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王义、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
4、伟、朱国邦、邹德山、丁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1-1-2 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来、熊连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化工全部股份。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5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1-1-3 发发 行行 人人 声声 明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