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招股说明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招股说明书 I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二)发行股数:(二)发行
2、股数:6,100,000,000 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7,000,000,000 股(若全额行使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三)每股面值:(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四)每股发行价格:(四)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10 元(五)发行日期:(五)发行日期:2010 年 8 月 10 日(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七)发行后总股数:(七)发行后总股数:39,534,790,000 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40,434,790,000 股(若全额行使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3、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行控股股东汇金公司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 A 股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其持有的本行 A 股股份。本次发行前,汇金公司直 招股说明书 II 接持有本行 59.82%的股份,汇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再保险持有本行 4.49%的股份。中国电力财务公司、申能集团、航天集团、航天财务公司、宝钢集团、上海城投及广东高
4、速承诺:自其投资入股本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如果本行在上述投资者投资入股本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一年之后上市,前述 36 个月的锁定期承诺将自动终止。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九)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九)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5、期:2010 年 8 月 16 日 招股说明书 III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
6、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招股说明书 IV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需要于2010年7月1日前足额提取。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行需要在税后利润中计提的一般准备缺口约为27亿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本行已经足额提取一般准备。2、本行2009年12月8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审计基准日至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本行2010年1月1日至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之间形成的净利润,由本次发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