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办法 (2022024 4 年年修订版修订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2、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2/13 第第二二章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第第六六条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3、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与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三)由第七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4、人。第第七七条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13(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第八八条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第第九九条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5、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4/13(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十七)与关联
6、人共同投资;(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第三三章章 关联人报备关联人报备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