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0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644 号文,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33.13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725.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530.8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
2、,募集资金净额为 38,194.63 万元。2020 年 9 月 16 日,浙海德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海德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海德曼进行持续督导,法定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因工作需要,2024 年 1
3、月起,民生证券委派粘世超先生接替张莉女士的工作,作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民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本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保荐机构已与浙海德曼签订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
4、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2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权利和义务。3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4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4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4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5、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浙海德曼经营情况,对浙海德曼开展持续督导工作。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4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督导浙海德曼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6、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浙海德曼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浙海德曼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浙海德曼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