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四年二四年十十月月 1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2、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3、,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2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4、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公司高管、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权限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3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6、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