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涉及分公司事项待公司设立分公司后适用,下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
3、会秘书报告。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2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在经过审核后,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事务。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4、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第二章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一)日常交易事项 所谓日常交易事项,是指: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
5、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3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超过 1
6、00 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1、前述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上述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标的在 3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之间标的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