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分析证券研究报告能源化工首席证券分析师:陈淑娴,CFA执业证书编号:S0600523020004联系方式:2024年9月3日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烟、酒、油、车等15个税目。由于石油在我国属于稀缺性资源,并且汽柴油在燃烧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自1994年以来就在生产环节(即炼厂)对汽油和柴油按量征收消费税,以督促最终消费者(汽车、卡车等)节约用油。此前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已对征收范围和收税比例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定,2024年的消费税改革文件指出:推进消费税征收
2、环节后移(指将交税方从生产端的炼厂,转移至销售端的加油站)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成品油消费税新政不断推进,有望加快推动落后地炼产能的退出,有利于国营炼厂。随着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前期交税不规范的民营炼油厂将失去一定的价格优势,这将促使炼厂提质增效,以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国营石油公司拥有更完善的供应链和销售网络,消费税改革后,这一优势将更加凸显,市场份额有望扩大。推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后移政策仍存在难点:终端加油站的利润将受到影响,尤其是数量众多,但盈利能力偏弱的民营加油站(2023年,民营加油站数量占比48%,但销量占比仅25%),他
3、们可能会采取某些措施来少交消费税;且消费税后移,也对国家征管范围、征管成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提示:政策推行情况不及预期;国内经济恢复不及预期的风险。核心要点28XfYdXdX8XbUdXfVaQbP6MnPmMpNmQeRrRxOlOpPsO6MpPvMMYtRtOwMrRxP由于石油在我国属于稀缺性资源,并且汽柴油在燃烧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自1994年以来就在生产环节(即炼厂)对汽油和柴油按量征收消费税,以督促最终消费者(汽车、卡车等)节约用油。截至2018年9月,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已历经4次大幅上调,汽油消费税从0.2元/升(约278元/吨)增至1.52元/升(约211
4、0元/吨),柴油消费税从0.1元/升(约118元/吨)增至1.2元/升(约1411元/吨)。(一)消费税旧规力度小: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吴证券研究所整理 注:汽油密度按照1388升/吨,柴油密度按照1176升/吨我国汽油和柴油消费税额历史变化调整时间点调整时间点 汽油(元汽油(元/升)升)柴油(元柴油(元/升)升)汽油(元汽油(元/吨吨)柴油(元柴油(元/吨吨)备注备注 自 1994 年起 0.2 0.1 278 118 1994 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0.2 0.1 278 118 2005
5、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0.2 0.1 278 118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1 0.8 1388 941 自 2014 年 11 月 29 日起 1.12 0.94 1555 1105 自 2014 年 12 月 13 日起 1.4 1.1 1943 1294 自 2015 年 1 月 13 日起 1.52 1.2 2110 1411 3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是在炼厂环节征收,若炼厂按照成品油的实际生产量缴纳消费税,则成品油出厂价势必较高,在面
6、对下游成品油批发商及终端零售加油站时没有价格上的竞争优势。考虑到成品油的产品属性较难判断(似油非油),因此一直以来部分炼厂(尤其是地方炼厂)通过“变名销售(把成品油当做化工品来卖)”的方式避免缴纳成品油消费税,从而获得更高的盈利。但是,炼厂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一方面没有尽到诚信缴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47号文和2013年第50号文严格定义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对炼厂的变名销售行为进行针对性堵漏: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状的产品(长得像油的产品)对外销售按以下规则征收消费税:1、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