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1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 保障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2023 年 4 月 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推动数字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是加快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大国的必然要求。随着数字教育不断发展,教育资源突破时空界限,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流通与共享愈加方便,能用、好用的教育产品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教育产品。数字教育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纠纷。
2、侵权主体在线提供数字化的教材、授课讲义、试题以及教学音视频等行为频发,引发了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制约了数字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教育产业发达,是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的多发地区。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纠纷的法院,受理北京市辖区内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于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和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院全面梳理自建院以来数字教育的著作权案件,通过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为规范化解此类纠纷、引导数字教育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指引,助力学习型社会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一、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2(一)基本
3、情况(一)基本情况自 2018 年 9 月 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我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 2733 件。同期,我院审结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 2578 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 1068 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等方式结案 1510 件。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1.收案量增幅明显收案量增幅明显,案件判决率高案件判决率高。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收案量前期呈高速上升趋势,后期呈下降趋势,变化幅度明显,其中,2019 年至 2022 年收案量分别为 95 件、184 件、1494 件、933 件。此外,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占比达 41%,高于著作权案件平均比例。
4、2 2.侵权形式呈现多样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性、隐蔽性隐蔽性。被诉案件中,被告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多种方式使用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被告依托在线渠道(如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答案等,侵权形式隐蔽。例如被告在网店中销售涉案考试教材,原告在该网店购买教材后,需经身份验证后进入被告指定的考试交流群,再通过群内的网盘链接及密码下载教材电子书。3 3.新技术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在已有案件中,不断出现因点读笔、
5、AI 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使用而引发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例如在点读笔中通过扫描点读笔上的二维码进行联网配置后,借助点读笔上摄像头识别教材,可同步读出教材内容;又如在 AI 早教机器人中通过内置教材文件的定3向链接的方式,在线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点读播放服务。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可以预见,该类型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4 4.维权主体集中维权主体集中,诉讼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批量化现象现象。被诉案件中,起诉主体主要集中在各大出版社公司、教培机构、教师等,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同时,存在原告因同一被告批量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而提起的批量化诉讼的现象,各案中除侵权作品
6、不一致外,在其他案件事实方面基本相同。例如在某教材系列侵权案件中,因被告使用原告多本教材,原告起诉被告多达 21 起案件。(二)原因分析(二)原因分析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与数字教育发展、社会教育需求、国家政策导向以及数字教育产品的创作及传播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1.数字教育数字教育发展进程提速发展进程提速,相关规则有待确立相关规则有待确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数字教育发展进程提速,而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尚待提升,有些规则尚不清晰,相应的案件收案量亦大幅度提高,同时判决率较高。2.2.数字教育数字教育需求不断增强需求不断增强,侵权方式日益多样侵权方式日益多样。社